《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按《内资登记规范》的要求,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4.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